非執行董事
自一九八一年出任本公司董事及於二零零四年調職非執行董事,亦是胡家驃律師事務所(與亞司特律師行聯營)之顧問,亦為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及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之董事,而該等公司均為上市公司。他持有香港及英國執業律師資格,並為英國仲裁學會院士、英國工商管理學會院士及英國董事協會院士。彼獲香港城市大學頒授名譽法律學博士學位及英國倫敦大學英皇學院頒發院士名銜,並應天津南開大學之邀出任名譽教授。胡爵士於二零零零年成為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會士。彼亦為香港大學「胡寶星法律獎」及「胡寶星海外暑期旅遊進修獎學金」之創辦人。胡爵士亦於城市大學設立了「胡寶星中國法與比較法講座教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恒基兆業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之股份權益,而胡爵士為該公司之董事。胡爵士為胡家驃先生之父親。
自一九八一年出任本公司董事及於二零零四年調職非執行董事。彼亦為本公司審核委員會之成員。梁先生為特許測計師,亦為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香港小輪(集團)有限公司及香港中華煤氣有限公司之董事,而該等公司均為上市公司。
自一九九六年出任本公司董事及於二零零四年調職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李太為胡關李羅律師行合夥人,亦為英格蘭及威爾斯特許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李氏積極參與公共事務,現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非執行董事及其下之收購及合併委員會及收購上訴委員會會員,並為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非執行董事。李氏亦為長江基建集團有限公司及Tom集團有限公司之非執行董事,以及鷹君集團有限公司之獨立非執行董事,而該等公司均為上市公司。
自一九七六年出任本公司董事,從事本港地產發展逾三十年。李先生亦為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之執行董事,而該公司為上市公司。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Rimmer (Cayman) Limited、Riddick (Cayman) Limited、Hopkins (Cayman) Limited、恒基兆業有限公司及Cameron Enterprise Inc.持有本公司之須予披露之股份權益,而李先生為該等公司之董事。李先生為李兆基博士之胞弟及馮李煥琼女士之胞兄。
自二零零零年七月出任胡寶星爵士之替代董事及隨胡寶星爵士之調職亦於二零零四年調職非執行董事。他現為騏利集團之董事。彼亦為恒基兆業發展有限公司及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胡寶星爵士之替代董事,而該等公司均為上市公司。彼持有英國牛津大學法理學碩士學位,並為英格蘭及威爾斯、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洲之執業律師。胡先生現為胡家驃律師事務所(與亞司特律師行聯營)合夥人及曾任洛希爾父子(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洛希爾父子」)。在加入洛希爾父子之前,胡先生曾任胡關李羅律師行的公司企業融資部之合夥人。胡先生為胡寶星爵士之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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