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公司通讯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本公司已采纳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即所有公司通讯之英文及中文版本均会刊载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网上版本」)。股东可在本公司网站主页按「投资者资讯」之连结或浏览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以阅览公司通讯之网上版本。本公司仅会应股东的要求,寄发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刊发公司通讯的通知

本公司不会以邮寄方式通知股东有关公司通讯之刊发。

当本公司于本公司网站或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刊发公司通讯时,如股东希望接收相关电邮通知,可按下列方式提供其有效电邮地址︰

(a) 登记股东可填妥下方申请表格并交回本公司股份登记及过户处,以提供其有效电邮地址;及
(b) 非登记股东^可联络代其持有股份之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统称「中介公司」),并向中介公司提供其有效电邮地址。

此外,股东亦可登记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讯息提示服务。

如未能提供有效电邮地址,股东将无法接收本公司的任何电邮通知。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登记股东个别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如未能提供有效电邮地址,本公司只能以邮寄方式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之印刷本寄送至登记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所示的地址。

语言版本的选择及要求以印本/电子方式收取公司通讯

股东有权随时向本公司股份登记及过户处发出不少于七天的书面通知,以(i)更改收取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或收取方式之选择,或(ii)要求免费以印本方式或电子方式收取公司通讯。该等要求可透过填妥下方申请表格并交回本公司股份登记及过户处提出。股东以印本方式收取公司通讯之要求将持续有效,直至该要求经书面方式被撤回,或由收悉其指⽰当日起计一年内有效(以较早者为准)。

有关公司通讯的要求

申请表格或上文提及向本公司股份登记及过户处作出之任何要求,应以邮寄或电邮方式向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发送,其联络资料如下︰

邮寄地址
: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电话
:
(852) 2862 8555 (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六时正办公时间内)

阁下如有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疑问,请致电本公司股份登记及过户处的查询热线 (852) 2862 8555。

* 公司通讯一般包括由本公司刊发之(a)年报;(b)中期报告;(c)会议通告;(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书。
#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涉及寻求股东指示就如何行使其股东权利或以股东身份作出选择的任何公司通讯。
^ 非登记股东指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并透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希望收到公司通讯的人士或公司。
  • 供登记股东使用之申请表格
  • 供非登记股东使用之申请表格